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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亚

职业
法 律 服 务 计 划

我们能为你做的:预防法律风险,避免经济损失
参与解决法律事务,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具体:
一、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服务
(一)、公司劳动关系综合法律服务:
1、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的协助制作,劳动关系分类协调,协助人事部门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2、协助起草、制订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商保护协议以及企业宪法即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
3、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入司及离任审计等相关工作。
4、协调各类劳动争议,处理各类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各项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5、及时提供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信息,会同人力资源部培训员工和进行法治教育和法律宣传。
(二)、劳动者法律心理辅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
劳动者因对法律的认识不充分,长期下去会造成心理障碍,进而影响工作情绪,甚至可能发生极端事情的现象。因此,企业尤其应当关注的是与劳动者自身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问题。作为以人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劳动者享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企业在尊重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平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劳动关系矛盾,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确定的企业内部先调解的精神,我们作为居间方,必要时向劳动者详尽解释与其自身涉及的相关劳动问题、疑问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依据,减少劳动者心理负担,营造和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法律关系,促进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体现企业的人本观点,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尽力将劳动纠纷在企业内部妥善地解决。
二、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服务
涉及股东权利、股东大会、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律服务。
三、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服务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过程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函催告,督促,对违约全面协调及代理诉讼;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相关项目的法律服务;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屋租赁、买卖等相关法律服务。

四、其他法律服务
五、附则
(九)、私人律师
服务费用:提供生活中法律问题咨询:房产买卖、保险证券理财建议、公司经营、劳动管理等。5000元/年/人,具体仲裁、诉讼另行减半收费。
(十)、工作方式
1.固定时间:每月或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到企业现场办公;
2.在现场办公以外的时间,双方到企业、律师所或其它合适的方式解决
第 1 张,共 2 张

公司保险金融律师

方亚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和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执着稳重,踏实做事,真诚做人。在过去的十年中,从事法律、保险、房地产、通信、电子工作;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13917637
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有:
3月31日

为何没有体现资金的逐利性

    工商银行2008年的股息率预案在百分之三(分红与市价之比)之上,超过银行同期的年利率,但这种情况从明确后存在了许多天,还将继续一段时间。那么,为何没有体现资金的逐利性?市场失灵,还是其他原因,可能证券市场已让人麻木不仁了。但存在就是合理的。
3月18日

人大代表比较两高报告:高法缺乏勇气

http://www.sina.com.cn  2009031305:10  舜网-济南日报

  “我给最高法的报告打50分,给最高检的打80分。”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比较了“两高”的报告后得出的结论。在他的“两高”报告的页面上,密密麻麻地加满批注。记者日前对梁慧星进行了采访。

 

  最高检的报告要具体得多

  梁慧星向记者介绍打分依据时说,首先从一个态度上来看。先来看一下法院系统的,去年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712人,其中判刑的有105人;比检方要多得多。检察院是查处的258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4人。但是对待这个现实的态度呢,“两高”的报告有些不一样。比如法院报告的第10页,写到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到将以司法不公、司法不廉为重点,完善惩戒制度,写到极少数人贪赃枉法。我认为报告中有意回避了腐败问题。这一段虽然篇幅不小,但个人印象,一般化,没有具体的措施,而且满足于制定一般性的文件。

  但跟检方比起来,显得空洞一些。检察院的第11页也谈到这个问题,也提到了制定制度,但我特别看重其中的一点:注重用正反两面的典型,加强反腐教育,而且还表示将10起例子,加以分析、剖析,通报下去作为反面的教材,让检察官受教育。我觉得这个有意义,我相信应该是有效的,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从这一点上来说,我觉得最高检的报告要具体得多。

 

  法院系统出事很多很大但避重就轻

  梁慧星说,我们知道法院系统出事的不全是基层的一般法官,很多是中级、高级甚至大法官。最高法也应该分析一下成分,剖析一下原因,发到各级法院进行警示教育。而且有一些地方有避重就轻之嫌。像法院报告的14页,列举了五项问题,提法是有的法官如何,有的法官如何,最高检报告的13页,是表述有些检察机关或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我觉得这是一种文字技巧。

  那么多法官出事,与法院系统有没有关系?还是只说一些官场上的套话。所以我认为黄松有、杨贤才的案子尽人皆知,但是报告没有正视这一现实,我看你们报道,广东高院都明确地自揭家丑,比如写到了杨贤才,还将他当成反面典型,最高法为什么就没有这个勇气呢?不说套话,列出问题,正视问题。

 

  法院应剖析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原因

  梁慧星说,另外,我还看了一下最高检后面附的表:在贿赂犯罪中,13000多人中,其中司法机关2620人。他们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而这2620人中,法官占了32%,检察官占10%。我在想法院应该至少在内部要剖析一下,法院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原因,是我们的干部任用程序出了问题,还是别的监督环节有问题。

3月16日

中信证券与中国人寿

        2009313中信证券公告:中国人寿(含集团)截至2009311共减持中信证券股份五百分之,同时将相关年报公告时间从已公告的2009317改为20094月份。

不知具体是滞违反了前段时间关于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不得在相关年报公告前15日减持的规定。如果没违反,中信证券也就没有必要将年报公告日向后改;如果违反则更没有必要改,而是中国人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这么一做,如果是违反的话,本是一家大企业的错,就变成了两家大企业的错。中字开头的公司都如此,那又谈何其他公司!有规矩真的不能成方圆。

以现在的市场及未来市场预期,及整个形势,减持中信证券似乎不太合适。这可能是中国人寿自身的财务需求,也许是实业投资,也许有对未来的不利预知。

3月12日

美国房产市场与我国之比较

    因手中没有能找到准确的美国房产相关信息,如:房屋结构、使用年限、是否含土地价格、其他税费等,所以仅能以道听途说的信息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报上说一个普通的小洋楼在美国市价是二十万美元左右,那可能是:100平方上下,使用年限在十年以内,预制房结构,几年要修一次,每年还要交各种房主自己也说不清的税费。

而在南京六十平方的混合结构、至少可用四十年的房子要四十五万左右。每年可能存在千元的物业管理费,有的是十元五元每月的垃圾费。

美国本科段大学生的奖学金总共三万美元左右,也就是说以现在的房价与奖学金水平,七名大学生用大学期间的奖学金可以买一套住房。

我国普通的大学生的奖学金可能要四十名有机会在南京买到六十平方的住房。(报上说,有代表提议大学要五年制。我在想有的专业现在四年的课程用一年就可以学完了,为什么不减反而增加大学期间上学的时间,让制度来安慰虚度青春年华的学生吗?要知道社会才是真正的大学!)

现在正是美国危机严重时,房价已下跌了许多,并有可能出现好转。我国也在下跌,而跌幅同比可能平均在百分之三左右。如果再跌到百分之二十左右,我国会有不小的冲击。

单从总房价来看,不能反映中美房价与收入之间的差别,因为还有生活水平、税费等差别,也许美国的税费就如同我国的买房首付后的每月分期还款的数额。

说了如此,也没有个结论,因为没有准确的数据。我生活在南京,对南京的房价来说,如果依据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千,其他因素不变来说,六十平方房子要四十五万还是有些高的。

花旗怎么了

潘伟迪大赞花旗今年表现 花旗股价飙升38%http://finance.QQ.com  2009031105:46  腾讯财经  

花旗集团CEO潘伟迪(Vikram Pandit)近日在一份内部备忘录中对公司今年以来的表现大为赞扬,称该集团在当前季度中的表现是自2007年第三季度实现盈利以来的最佳水平,并指出花旗目前股价被低估。

周二花旗股价的走势证明了市场对于潘伟迪的言论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当天花旗股价以接近20%的涨幅高开,并一路走高,收于美股1.45美元,较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0.4美元,尽管股价只是上涨了40美分,但是涨幅却达到了38.1%

过去一年中,该集团股价已经大幅下跌了95%,市值因此缩水至58亿美元左右。在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30只成分股中,花旗集团的市值已经下滑到了最后一名,同时其股票表现也是最差的。

 

2009031101:42  上海证券报 朱周良

针对花旗的最近一轮政府救援措施刚刚过去一周,美国政府又在积极考虑在必要时对这家昔日美国最大银行提供第四次援助。

华尔街日报昨日引述消息人士的话报道称,财政部、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多个部门上周末已致电花旗高管,探讨如果花旗的问题继续恶化,政府可能需要采取哪些“应急预案”给予进一步援助。尽管当局强调上述讨论并非针对当下,而是着眼未来,但亦凸显出花旗尚未度过史上最艰难的时期。

 

“坏银行”仍是备选之一

花旗的股价上周一度跌破1美元,成为“仙股”,因此市场上也再度出现有关政府可能再度出手相救的传闻。在一片传言中,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财政部官员上周末打电话给花旗高管。知情人士称,上述谈话针对的是未来的规划,不会马上有新的救助。

据称,参与讨论的有财政部、美国财政部金融局、美联储和FDICFDIC为花旗在美国的很多存款及其发行的大量新债提供担保。

政府官员已在考虑,如果花旗的问题加剧,他们可能需要采取哪些新的措施来稳定这家银行。当局将上述讨论称为是“应急预案”,这些初步的讨论涵盖范围很广。知情人士说,监管机构正在努力确保一旦花旗状况急转直下,他们做好了准备应对,不过监管机构目前认为这样的情况不会发生。监管机构说,类似的应急预案应该被视为在金融危机时期政府应该履行的正常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新的考虑中,有关“坏银行”的设想再度浮出水面。据称,当局将考虑在必要时设立一家“坏银行”,吸收花旗或其他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目前,各种不同的方案仍在考虑之中。财政部官员已经在研究一种公私合作机制,即设立专门基金收购银行坏账。据称,上述两种做法可能会平行进行操作,也可能合二为一。

 

潘伟迪致信安抚员工

不过,花旗高层仍力挺公司。公司高管表示,他们尚未发现公司客户或交易对手有取消业务的迹象。花旗说,公司的流动资金充裕,资本水平位于银行业中的前列。

花旗CEO潘伟迪周一给全体公司员工发出一份备忘录,坚称当前仅为1美元左右的股价没有真实体现该行的资本状况和盈利能力。

“尽管我们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增强资本基础,但和大家一样,我也对我们当前的股价表现以及大众对我们公司财务状况存在的广泛误区感到失望。”潘伟迪在备忘录中说,“我相信,当前的股价并未反映花旗的真实实力,并未反映我们已经得到增强的资本基础、我们无与伦比的品牌和人才优势。”

潘伟迪称,当前市场处于“史无前例”的动荡时期,但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最终会逐渐仍认可花旗的价值。

对于美联储正在对近20家美国大银行开展的“压力测试”,潘伟迪称,花旗本身已经用比美联储设定的更加悲观情境进行了自我压力测试,并称“我们对资本实力充满信心”。

按计划,监管部门将在最近两个月对花旗等大银行进行“压力测试”,以判定它们在严峻经济环境下的长期生存能力。最终结果可能在4月份出台,但政府并不强制要求某家银行公布测试结果。

 

“仙股”风险仍未消除

周一,花旗的股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收于1.05美元,较前一日即便持平。该股仍未脱离跌入“仙股”的风险。

5日,花旗股价盘中首次跌破1美元,至0.97美元,收盘下挫9.7%,勉强站在1美元上方,报1.02美元。进入3月份以来,花旗的股价一直在1美元附近徘徊。

花旗曾经是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其股价在本轮危机爆发前曾经达到55美元左右,公司的市值高达2770亿美元。但到目前,市值已缩水至仅为55亿美元左右。受累金融危机,花旗过去五个季度的净亏损额高达375亿美元。

今年1月,花旗集团与摩根士丹利就合并双方经纪业务部门达成协议。此后,花旗集团宣布把旗下业务一分为二,将集团拆分为花旗公司和花旗控股两家公司。为了拯救花旗,美国政府也是“煞费苦心”。自去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已先后为花旗共注资450亿美元,并为其提供总额为3000亿美元的资产担保。2月底,美国政府与花旗集团达成股权转换协议,政府在花旗集团中的股权比例将升至36%

 

花旗今年头两个月的利润是其市值的总和,可能也是工商银行2008年全年的利润,同时,也就是在这两个月,花旗完成了部分国有化,原有股东的权益被稀释。这就是风险与收益巨大的资本市场,如果你在这个市场中,你必须面对与感受这种血与泪的现实。也许几天后的某个消息与传闻又将你带到另一面,存在的现实就是合理的。

3月9日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

某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

 

会议开始时间:2009223 上午9

会议地点:公司经理办公室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人)

姓名

本人签名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享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万元)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比例

 

 

 

 

60

60%

 

 

 

 

20

20%

 

 

 

 

20

20%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举手表决(举手表示同意、不举手表示不同意,弃权要说明)

会议主持

会议记录

会议内容及相关议程

 

:因以往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做好详尽的会议表示歉意,以后不断地完善这方面的工作。由我作为股东及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提议召集,并于200924通过扬子晚报及其他书面、电话通知公司另一股东。现开始审议已确定的相关议题:

 

1,公司盈亏情况披露;2,提议撤销董事会,设执行董事;3,提议执行董事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下面对三个议题进行审议:

 

1,  公司盈亏情况披露:

08年度公司亏损,应该由原高级管理层负责。

 

2,  提议撤销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撤销董事会,选举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全权对股东会负责。

姓名

享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万元)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比例

表决

 

60

60%

举手同意

 

20

20%

举手同意

 

20

20%

 

 

3,  提议执行董事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免去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职务,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姓名

享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万元)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比例

表决

 

60

60%

举手同意

 

20

20%

举手同意

 

20

20%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会议结束时间:

 

                                                      记录人:

 

                                                          2009223

3月4日

外汇储备为何不买黄金而是购美国国债

[王自力] 来源:华夏时报 2009-03-02 08:43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 王自力

  对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过分依赖美国国债的情况,舆论界一直批评不断,一些人甚至认为国际市场金价一路上涨,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不购买黄金,而是买美元资产尤其是美国国债,简直就是弱智。其实,购买黄金对于个人尤其是有余钱的老百姓,也许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就国家来说,作为外汇投资多元化的一部分,黄金、石油、矿产,甚至小麦(资讯,行情)、大豆(资讯,行情)之类的大宗商品都可以买一些,但绝对不可能替代美国国债。

    我们先考察为何外储不能大量购买黄金。众所周知,由于黄金的稀缺性,人类有史以来开采积聚的全部黄金,估计约15万吨,除少量工业用途外,绝大部分作为装饰品为民间收藏;世界各国官方的黄金储备总量不足3万吨(20089月统计为 2.98万吨),即便按历史上最高金价约每盎司1000美元计,也只值1万亿美元左右,根本容纳不下2万亿美元的巨额储备,这是其一。

  其二,各国官方黄金储备主要集中在欧盟和美国,约1.9万吨,占全部官方黄金储备的64%,其中美国8133.5吨、德国3422.5吨、法国2748吨、意大利2451.8吨,IMF也有3217.3吨黄金。因此,且不说国际货币基金会有规定,成员国一年的黄金总交易量不得超过400吨的华盛顿协议,即便允许无限量购买,也存在别人愿不愿卖的问题。

  其三,你想储备黄金,假如别人也愿意出售,唯一的前提是涨价,而涨价的过程,事实上就是被剥夺的过程。目前,黄金的相对比价已经很高,一旦中国用外汇大量购进黄金,黄金价格将越买越涨,被人为抬高;待中国需要外汇抛出黄金时,谁来接盘,会不会被压价而使中国手里的大量外汇缩水?

  其四,黄金不是金融结算工具,除少量工业用途和做首饰、工艺品外,不存在有什么不可替代的影响国家发展战略的功能。如果说石油是必需的战略需求,那么黄金则可有可无,因为没有石油,机器不能运转,汽车跑不动,飞机飞不了。就算黄金可以储备,你可以买下全世界的黄金,但是,只要世界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仍然用美元、欧元或日元结算,那么一大堆黄金就形同“废铁”,既不能吃,也不能用,因而无需更没有必要在高位大量买进这种“无用”的东西。

    下面我们再看为什么要用大量外汇买美国国债。首先,美国国债市场规模巨大(可供买卖的共有6.3万亿美元),需求强劲,交易活跃,流动性强,有利于中国巨额外汇进出。买进美国国债是自由的,抛售美国国债也是自由的。至于买还是抛,一切皆由中国自己基于“趋利避害”而作出抉择。

  其次,比起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财政部的账户上,外汇结余只有放到国际资本市场上才能增值。而在外国银行存款与购买外国政府国债中,购买美国国债又是最安全和最保险的增值办法。目前我国外汇数额巨大,放在哪个银行都不保险,银行一倒闭,巨量外汇必将颗粒无归。尽管美国国债也不是100%保险的,但是哪一种资产是100%保险的?

  相对而言,在现在和看得见的将来,美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活力依然是世界最强,美国不会垮;15年来,美国国债的平均债息约在5.5%左右,而CPI约为2.2%。也就是说扣除通货膨胀,投资美国国债的原始收益依然在3%以上。因此,从外汇储备的“安全性,流动性和保值性”这三个基本要求出发,购买美国国债是中国巨额外汇储备运用的主要路径。

  当然,主要路径并非唯一路径。事实上,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目前,疲软的原油需求与低迷的国际油价,给中国运用巨额外汇结余,增加战略石油储备提供了难得的时机。

  最近,纽约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价格跌破40美元/桶,低时触及35美元/桶,这一价格相比20087月时的147美元/桶,已经跌去75%。高达110美元以上的价差,似乎打开了中国进行石油战略储备的最佳“时间窗口”。笔者十分欣赏并赞同这样的看法,投资与购买矿产资源需要漫长的谈判过程,而且一个或几个项目也无法消化中国巨大的外汇储备。但是有一样投资几乎一石二鸟,既能消化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又能给国家长远发展带来巨大利益——这就是在国际期货市场大量购买石油,以2000亿美元作为保证金上限,35美元以下有多少买多少。建仓初期秘而不宣,后期公开宣传国家石油储备战略,并大量建造石油储备设施。保证不但可以买到上万亿美元廉价的石油,给国家今后几年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还能在国际期货市场上让2000亿美元保证金翻几番。以目前石油平均50美元的生产成本,加上中国出台巨额石油储备的国家发展战略,国际油价不迅速涨到50美元都不行。以5%的保证金计算,35美元若涨到50美元,当初2000亿美元交易保证金就变成了2000×(50- 35)/(35×5%)=17142亿美元,差不多接近现在国家外汇储备的总和。

  有人说,如果这样美国会不会干预。相信会干预,但中国是以国家实力做后盾,设立庞大的石油储备是动真格的,石油交易量那么大,利益主体来自全球不同地区,谁也很难干预。目前美国人自顾不暇,有能耐把美国的石油储备都拿来投向国际市场?要是美国有能力把石油价格一直打压在每桶35美元以下,对中国经济发展又何尝不是最大的利好。所以,就近时期来说,这是中国巨额外汇储备运用的又一主要路径。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3月2日

律师代理费诉讼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白民二初字第893

 

原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所,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25F

委托代理人方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甲某,男,汉

本院于20086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所与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所支付代理费17000元,于20081220日前支付8500元,于2009330日前支付8500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付款,被告需加付代理费10000元,并且原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所可就全部余款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8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8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所预付,被告于20081220日前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所)。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朱庆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OO八年十二月二日

1月12日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

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87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818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属于该委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申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当事人正式提出仲裁申请前给予不超过15日的调解期限。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仲裁委员会超过5日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其仲裁申请时间的凭证,包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回执单、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和终止审查确认书等。

  上述“5日”应指5个工作日,自仲裁委员会正式收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案前调解的,自15日的调解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和裁决尚未作出的确认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如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以及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形出现,裁决期限中止计算。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化立案审查,并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时,方可予以受理。

  第六条 自20085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申诉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仲裁裁决后,如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不能以此认为未起诉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人民法院应贯彻全面审理的原则,对被告的抗辩亦应进行审理。当事人在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六条的规定,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不予审理。

  第八条 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该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首次提交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九条 在同一案件裁决结果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也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同一份裁决文书中表述,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分开表述,分别注明属性,并告知当事人与之相对应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的主体条件仅限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的,不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

  只有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人单位撤销申请的,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已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且不包括仲裁审理期间内新增加的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仲裁的申诉人与被诉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并案审理。当事人地位列名为“原告(被告)”、“被告(原告)”。如立案时已存在两个案号,则以先立案案号为准,后立案的案号应予撤销。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五条 劳动者的请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范围内的加付赔偿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

  第十六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有关工资、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作出实体判决。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已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赔偿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但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仍应支付:

  (一)劳动者在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未获赔付的部分。

  (二)因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提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第十八条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医疗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十九条 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但与工作无关、纯为个人生活事务等发生的借款,应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仍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单位

提出赔偿请求。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造成工伤认定机会的丧失其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该申请通常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不中止审理。复查鉴定与先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新证据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当受理。

  劳动者要求变更参保地、增保险种、纠正费基费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对补缴社会保险的期限,如劳动者系在《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实施前进入用人单位的,补缴期限统一自200421日起。该期限适用于各类合法的劳动用工主体。当事人自愿补交该期限前的社会保险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所列明引用的法条应当遵循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上位法后下位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列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适用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党委政府文件不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援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裁审的质量与效率,一审法院应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拖欠工资、保险待遇等纠纷,劳动者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原则上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同时,要加大先予执行力度,鼓励仲裁部门先行裁决。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供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1018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96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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